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教工
路××2001、2003、2005、2007室。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洪影
书记员:谢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