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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与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拱法商初字第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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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教工

路××2001、2003、2005、2007室。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洪影

书记员:谢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