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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善民初字第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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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被告:何某。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庄育

书记员:顾妍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