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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谢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民初字第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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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某。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林洪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负担。

审判员:杨志敏

书记员:徐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