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林洪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负担。
审判员:杨志敏
书记员:徐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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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林洪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负担。
审判员:杨志敏
书记员:徐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