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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江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民初字第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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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海。被告:葛某。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熊英英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