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海。被告:葛某。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熊英英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海。被告:葛某。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熊英英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