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泽伟。因本案于200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康昭董。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泽伟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被告人何泽伟及其辩护人康昭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票据诈骗2009年4、5月间,被告人何泽伟在明知杭州纪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采用开具“空头支票”的形式,骗得供货商家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8290元,并将货物销售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具体为:1、2009年4月28日、4月29日,被告人何泽伟用华夏银行转帐支票两张(支票号码00662903、00662923,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450元、人民币10500元)、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两张(支票号码05354919、05354908,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6800元、人民币5250元),分两次向浙江中信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宏基V193WB液晶显示器60台、东芝M833型笔记本电脑2台、THINKPADSL400-2745P9C型笔记本电脑2台,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000元;2、2009年5月5日至5月13日,被告人何泽伟用28000元人民币、华夏银行转帐支票一张(支票号码00662924,金额人民币16920元)、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一张(支票号码05354899,金额人民币21200元),分两次向杭州华力电子电脑有限公司购买冠捷T199W型液晶显示器46台、冠捷A1981W型液晶显示器52台、冠捷T221WD型液晶显示器1台,共计货款人民币75460元,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460元。3、2009年5月12日,被告人何泽伟用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一张(支票号码05324853,金额为人民币28700元),向杭州鼎盛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冠捷916SW型液晶显示器25台、三星Q308-DSOJ型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R458-DS2J型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货款人民币28700元。后三星笔记本电脑Q308-DSOJ(单价人民币4800元)1台已退货,从而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900元。4、2009年5月14日、5月19日,被告人何泽伟用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两张(支票号码05588276、05588277,金额均为人民币15600元),分两次向杭州启众电脑有限公司购买宏基V193Wb型液晶显示器40台,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200元。5、2009年5月15日、5月19日,被告人何泽伟用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两张(支票号码05354910、05588280,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9500元、人民币39750元),分两次向杭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购买惠普6535BVA051PA型笔记本5台、ACERV193Wb型液晶显示器50台,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9250元。6、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何泽伟用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一张(支票号码05354920,金额人民币42420元),向杭州泰达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HP541-808型笔记本电脑10台,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420元。7、2009年5月18日、5月20日,被告人何泽伟用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两张(支票号码05588336、05588338,金额为人民币4110元、16100元),向杭州鼎盛电子有限公司购买三星Q308-DSOJ型笔记本1台、AOC919SW型液晶显示器20台,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210元。8、2009年5月21日,被告人何泽伟用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一张(支票号码05588339,金额人民币5850元),向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联想IdeaPadY450A型笔记本电脑1台,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850元。二、合同诈骗200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何泽伟以杭州纪梵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收取供货商家货物不支付货款及“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骗得供货商家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2035元。具体为:1、2009年2月25日、2月27日,被告人何泽伟分两次向杭州颐高旗舰市场艾德蒙电脑商行购进MILO显示器共计57台,计货款人民币39590元,除已支付的人民币20590元外,骗得剩余的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0元。2、2009年5月4日,被告人何泽伟向杭州百脑汇电脑市场创智电脑商行购进AOC米罗Q200型液晶显示器,共计货款人民币35000元。除已支付人民币10000元外,骗得剩余的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000元。3、2009年5月12日、5月14日、5月18日,被告人何泽伟分三次向杭州市西湖区信徽电脑商行购进宏基X193型显示器共计37台,从而骗得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035元。2009年5月22日,被告人何泽伟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泽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转帐支票、银行退票通知书、客户签收单、产品订货单、出库单、入库单、领款凭证、银行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何某、张某甲、郑某、雄某、汪某、罗某、付某、张某乙、黄某甲、胡某、黄某乙、徐某、陈某、张某丙、傅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发空头支票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何泽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泽伟一人犯二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泽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泽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泽伟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何泽伟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潘波人民陪审员:车群怡人民陪审员:王伟刚
书记员:周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