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被告:张××。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胡××负担。
审判员:钱加政
书记员:张伟华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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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被告:张××。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胡××负担。
审判员:钱加政
书记员:张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