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胡××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盐商初字第3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被告:张××。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胡××负担。

审判员:钱加政

书记员:张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