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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成××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新商初字第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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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成××。被告: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 ×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诉讼费25元,由原告成××负担。

审判员:竺维江

书记员:陈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