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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任××与汪××、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奉商初字第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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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被告:汪××。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汪××、俞××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因原告任××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陈盛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