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委托代理人:朱××、贺××。被告:虞××。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虞××、章×民间借贷纠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150元。
审判员:吴健
书记员:王燕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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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委托代理人:朱××、贺××。被告:虞××。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虞××、章×民间借贷纠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150元。
审判员:吴健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