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被告:金×。委托代理人:叶×。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原告125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阮颖
书记员:陈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