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玉芳,潍坊市坊子区教育委员会离岗干部。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焊锡丝厂法定代表人华光霞,厂长。
终结坊子区人民法院(1999)坊经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徐玉芳,潍坊市坊子区教育委员会离岗干部。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焊锡丝厂法定代表人华光霞,厂长。
终结坊子区人民法院(1999)坊经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