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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徐玉芳与潍坊市坊子区焊锡丝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乐法指执字第12号-恢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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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徐玉芳,潍坊市坊子区教育委员会离岗干部。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焊锡丝厂法定代表人华光霞,厂长。

终结坊子区人民法院(1999)坊经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