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旺松,身份证号
331003198304160517,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直街111号。被告:项文勇,身份证号332603197710257276,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宁川西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旺松诉被告项文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旺松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旺松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旺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李旺松负担。
审判员:韩鸿
代书记员:王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