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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平湖××××有限公司与嘉兴××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平商初字第1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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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

道××村。法定代表人:沈×。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 ××东××村。法定代表人:冯××。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 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财产保全费918元,合计1941元,由原告平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勇

书记员:冯春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