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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郑兆利、张景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凤民一初字第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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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兆利,女,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被告张景英,女,1930年8月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兆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兆利负担。

审判员:许波

书记员:李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