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兆利,女,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被告张景英,女,1930年8月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兆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兆利负担。
审判员:许波
书记员:李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郑兆利,女,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被告张景英,女,1930年8月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兆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兆利负担。
审判员:许波
书记员:李忠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