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寿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新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新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公司3841093001帐户存款132867元,冻结期限6个月,自2009年4月8日至2009年10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闽军审判员:徐子成审判员:田静
书记员:辛宛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