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奥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宋成民建筑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八月七日作出的(2006)烟民一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奥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总标的额4507.4元,本院已执行0元,未执行4507.4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7)莱执字6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光辉执行员唐茂群执行员宋立军
书记员:贺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