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文,经商,
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53号。原告冯娟,城街道义东路53号。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李菁,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大士路一号。委托代理人冯秀勤,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文、冯娟诉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文、冯娟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文、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胡芳芬
书记员:成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