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小平,经商,
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梅山村4号。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李菁,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大士路一号。委托代理人冯秀勤,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平诉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平于200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吴小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胡芳芬
书记员:成丽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