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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春玲与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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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春玲,经商,

义乌市稠城街道十里牌村孔界。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李菁,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大士路一号。委托代理人冯秀勤,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玲诉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玲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王春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胡芳芬

书记员:成丽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