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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谢××与邹××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绍商终字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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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

上诉人邹××为与被上诉人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226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31日,上诉人邹××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邹×× 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萍审判员:屠新贤代理审判员:秦善奎

代理书记员:陈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