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
上诉人邹××为与被上诉人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226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31日,上诉人邹××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邹×× 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萍审判员:屠新贤代理审判员:秦善奎
代理书记员:陈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