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出租汽车××责任公司
住所地绍兴××××号。法定代表人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上诉人绍兴市××出租汽车××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丁 ××、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二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小梁审判员:蒋丽萍审判员:陆卫东
代理书记员: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