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被告:吴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婷
书记员:范兰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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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被告:吴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婷
书记员:范兰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