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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唐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民初字第5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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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某。被告:吴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婷

书记员:范兰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