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965元。
代理审判员:杨扬
书记员:李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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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965元。
代理审判员:杨扬
书记员:李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