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郭某甲与郭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灞民初字第207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965元。

代理审判员:杨扬

书记员:李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