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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与程顺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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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住所地:开

化县长虹乡芳村村。诉讼代表人:周敬土,系该分社主任。被告:程顺祥,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长虹乡西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与被告程顺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洪志刚

书记员:吴清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