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住所地:
平湖市当湖街道××号。诉讼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谢××。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诉被告杨八观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士忠
书记员:陈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