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
临海市××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应××。被告:洪××。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洪×× 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临海市××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应××。被告:洪××。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洪×× 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
审判员:卢爱彬
代理书记员:李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