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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姚樟红与蒋继明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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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继明,

桥村邱家自然村13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樟红,镇午山村塔上自然村14号,现住长兴县雉城镇金欢小区9幢2单元204室。上诉人蒋继明因与被上诉人姚樟红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 )湖长和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蒋继明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蒋继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型茂审判员:张田善审判员:孙余龙

书记员:陈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