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龙××有限公司
4986)。住所地:义乌市××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21)。住所地:杭州市××区瓜××镇××街××-××号。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新颖花色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