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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王财胜与乔发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昌执重字第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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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财胜。被执行人乔发吉。

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04)昌法民二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马晓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