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长乐,被执行人王胜红,
一、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655号判决书的执行。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曲杰
书记员:宋建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王长乐,被执行人王胜红,
一、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655号判决书的执行。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曲杰
书记员:宋建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