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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长乐与王胜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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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长乐,被执行人王胜红,

一、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655号判决书的执行。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曲杰

书记员:宋建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