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奎,经理。被执行人潍坊盛鑫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秀芬,经理。
终结本院(2009)乐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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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奎,经理。被执行人潍坊盛鑫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秀芬,经理。
终结本院(2009)乐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