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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与潍坊盛鑫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乐法执字第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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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奎,经理。被执行人潍坊盛鑫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秀芬,经理。

终结本院(2009)乐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