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丰海。被执行人李宗川。
终结奎文区人民法院(2006)奎梨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杨元钦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段丰海。被执行人李宗川。
终结奎文区人民法院(2006)奎梨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杨元钦
书记员:韩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