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旭日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蒿茂,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汇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终结本院(2008)乐红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王新军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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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昌乐旭日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蒿茂,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汇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终结本院(2008)乐红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王新军
书记员:韩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