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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高××与余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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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委托代理人:余乙、郑××。被告:余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余甲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建林

书记员:高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