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委托代理人:余乙、郑××。被告:余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余甲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建林
书记员:高文丹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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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委托代理人:余乙、郑××。被告:余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余甲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建林
书记员:高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