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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舒××与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拱民初字第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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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舒××。被告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诉被告周×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蓓

代书记员:杜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