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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340)裁定书

(2007)临执字第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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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5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代学立,魏文华,孙继香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常西刚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