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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08)临执字第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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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王海龙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1649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海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海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8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海龙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张建民

书记员:徐誉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