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王来法。申请人肖远桂。被申请人,皖休宁县徽杭运输队,住所地,皖休宁县海阳镇金宁路48号。诉认代表人:翁平。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来法、肖远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皖休宁县徽杭运输队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皖J56979低速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及金额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静中
书记员:曹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