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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08)善刑初字第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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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8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能对被害人家属作出民事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静中

书记员:薛宇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