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洪彦,男,住柘城县。被告李中举,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洪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荣秀人民陪审员::郭连祥人民陪审员::邬丙奇
书记员::贺德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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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洪彦,男,住柘城县。被告李中举,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洪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荣秀人民陪审员::郭连祥人民陪审员::邬丙奇
书记员::贺德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