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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董洪彦与李中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柘法李民初字第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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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董洪彦,男,住柘城县。被告李中举,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洪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荣秀人民陪审员::郭连祥人民陪审员::邬丙奇

书记员::贺德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