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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杨新妹与余武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淳民一初字第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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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新妹。被告余武仙。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新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新妹负担。

审判员:方敏俊

书记员:吴嘉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