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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钱勇、郭桂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上民二初字第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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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讼代表人李智。委托代理人张欣。被告钱勇。被告郭桂兰。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负担83.50元,退回原告83.50元。

审判员:周蓓

书记员:陈圆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