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讼代表人李智。委托代理人张欣。被告钱勇。被告郭桂兰。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负担83.50元,退回原告83.50元。
审判员:周蓓
书记员:陈圆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