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开长。委托代理人:任越、包巨峰。被告:上海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平顺路375号227室。法定代表人:鲍曙新。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01-509号。负责人:沈仲明。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庆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开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实支费80元,合计2835元,由原告胡开长负担。
审判长:孙志萍审判员:袁小梁代理审判员:董伟
代理书记员:陈芝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