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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王霞初与青岛楚贺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3)即执字第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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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5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霞初,年龄不详。被执行人青岛楚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1)贸仲裁字第0116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成强审判员:于周旭审判员:张春波

书记员:姜先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