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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原告陕西科学技术馆与被告西安福临门美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民初字第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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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科学技术馆,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252号。法定代表人:崔志明,馆长。委托代理人:王长文,该单位副馆长。被告:西安福临门美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252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富,经理。委托代理人:路选,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朱国强,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赵义斌,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科学技术馆与被告西安福临门美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0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本院对此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科学技术馆诉称,其将本馆一楼餐厅以每年25万元人民币承包给被告经营使用。2003年元月20日双方同意终止承包经营合同,2003年3月2日经原告结算,截止2003年元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承包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91796.54元,要求被告清结上述款项并向原告腾交房屋和承担违约金319517.2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陕西秦冀物资联营总公司于1997年11月30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第6条明确约定,本补充合同和原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原、被告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西安市仲裁委员申请调解或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科学技术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科学技术馆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高俊岗

书记员:周曙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