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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2

原告宏康门诊部与被告朱中炎、朱文胜、朱慧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2)新民初字第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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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2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宏康门诊部,住所地新城区向荣小区西3号。负责人徐红。被告朱中炎,男,192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文胜,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朱中炎之子)。被告朱慧敏,女,1972年出生,汉族(系被告朱中炎之女)。委托代理人张增余,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宏康门诊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康门诊部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薛江明

书记员:周曙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