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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赵俊芳、乔晓蓓等与巩义市人民政府等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豫01行赔初37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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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俊芳,女,汉族,1949年6月16日出生,住巩义市。原告乔晓蓓,女,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巩义市。原告乔晓晖,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巩义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作山,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巩义市政通路18号。法定代表人袁聚平,市长。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北山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青龙大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张赛军,镇长。委托代理人秦青,北山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俊芳、乔晓蓓、乔晓晖诉被告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北山口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三原告诉称:原告一家为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铁匠炉村下西沟里沟22号居民,在该村建有636.26平方米房屋。2019年12月19日,原告一家出门走亲戚,回来后发现房屋被拆除,家中物品不翼而飞。经调查,是二被告因为巩义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需要,组织一百多人强制拆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60万元(具体数额以实际评估为准),或者赔偿原告周边房屋636.26平方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行政赔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需以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为前提和依据。本案原告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因巩义市人民政府不是该案适格被告已被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原告诉请赔偿一案应随之移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李岩审判员:张志立审判员:赵晓涵

书记员:张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