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秀凤,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郓城县唐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郓城县唐庙镇府前街。法定代表人徐福友,职务镇长。
原告诉被告郓城县唐庙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唐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唐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敏审判员:王慧君人民陪审员:苑鸿飞
书记员:卢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