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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姜某与郓城县唐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鲁1725行赔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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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姜某,女,200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法定代表人仲春侠,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郓城县唐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郓城县唐庙镇府前街。法定代表人徐福友,职务镇长。

原告诉被告郓城县唐庙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唐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唐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敏审判员:王慧君人民陪审员:苑鸿飞

书记员:卢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