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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9

陈岩与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错误执行赔偿决定书

(2019)黑12委赔再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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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陈岩,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工业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退休职员,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冈镇昆仑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赵东宁,局长。委托代理人:邱龙江,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复议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北路。法定代表人:史衍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波,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申诉人陈岩与申诉人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一案,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黑12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8)黑委赔监12号决定书,决定本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2018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8)黑委赔提11号决定书,指令本院赔偿委员会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赔偿委员会(2017)黑12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1994年6月24日,青冈县公安局以陈岩涉嫌诈骗为由,将陈岩予以刑事拘留,6月30日,将陈岩收容审查,7月18日,追缴陈岩现金1,800,000.00元和北京牌213型吉普车一辆,并对陈岩解除收容审查。1994年10月16日,青冈县公安局将追缴的现金1,800,000.00元和北京牌213型吉普车一辆返给青冈县粮油购销总公司。1997年12月,陈岩不服青冈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收容审查决定,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4日作出(1997)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被告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青公收字(1994)第172号收容审查决定。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二十四天的赔偿金人民币六百元。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违法追缴的一百八十万元人民币及扣押的北京2**吉普车。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一万零八百六十元由青冈县公安局承担。判决生效后,青冈县公安局于2005年1月1日返给陈岩桑塔纳轿车一辆,作价30,000.00元。2008年3月17日,青冈县公安局返给陈岩旧本田轿车一辆,作价200,000.00元。同年3月21日,青冈县公安局又给付陈岩100,000.00元。2010年3月7日,青冈县公安局给付陈岩50,000.00元。2016年8月17日,青冈县公安局返还余款162,000.00元。同时,青冈县公安局支付给陈岩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600.00元和诉讼费10,860.00元。2016年8月30日,陈岩以青冈县公安局因违法行政给其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为由,请求青冈县公安局赔偿银行同期存款利息5,678,860.00元。青冈县公安局收到陈岩赔偿申请后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三款、《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青公行赔字(2016)001号行政赔偿决定,决定:陈岩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赔偿。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22日,陈岩未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向绥化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绥化市公安局收到陈岩复议申请后,未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陈岩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黑12委赔号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陈岩的国家赔偿申请。陈岩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5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委赔监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赔偿请求人陈岩的申诉申请。2017年7月,陈岩以青冈县公安局应按照2012年12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为由,再次向青冈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青冈县公安局作出青公赔不受字(2017)00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陈岩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陈岩不服,提出复议。绥化市公安局收到陈岩复议申请后,未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陈岩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黑12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青冈县公安局青公赔不受字(2017)00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青冈县公安局赔偿陈岩利息536,625.00元(自1994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按本金1,620,000.00元、年利率1.5%计算)。三、驳回陈岩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理查明,本院赔偿委员会确认本院赔偿委员会2017年12月8日作出的(2017)黑12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青冈县公安局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陈岩涉嫌诈骗犯罪,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又对陈岩收容审查,追缴陈岩现金1,800,000.00元和北京牌213型吉普车一辆。1997年12月19日,陈岩不服青冈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收容审查决定,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4日作出(1997)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被告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青公收字(1994)第172号收容审查决定。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二十四天的赔偿金人民币六百元。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违法追缴的一百八十万元人民币及扣押的北京2**吉普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青冈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17日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确定的内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陈岩的诉求已经得到了支持和保护,青冈县公安局亦按照判决确定内容履行完毕。2016年8月30日,陈岩以同一事实以青冈县公安局违法行政给其造成损害,应承担国家赔偿为由,向青冈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获得支持。2017年7月,陈岩又再次因同一事实以青冈县公安局应依照2010年12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持银行贷款利息为由,向青冈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青冈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并无不当。陈岩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4)黑12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本院赔偿委员会(2017)黑12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二、驳回赔偿请求人陈岩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